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等行为的,构成盗窃犯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也属于盗窃行为。盗窃数额较大和其他盗窃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就可以构成盗窃犯罪。
盗窃罪是中国最古老的罪名之一,奴隶制社会就已经出现了盗窃罪的概念。战国时期法学家李悝所著的《法经》中首次明文规定了盗窃罪。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刑法》把盗窃罪列为刑事犯罪予以打击。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265条明确规定了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和量刑标准。
1979年7月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把盗窃罪与诈骗、抢夺等罪列为一条进行定罪量刑。1997年《刑法》修订时,在盗窃罪以数额定罪的基础上增加了“多次盗窃”的规定,弥补了1979年《刑法》单凭一次盗窃数额难以定罪的漏洞。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犯罪进行适时修改和完善,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三种盗窃行为方式。从社会发展和惩治盗窃犯罪的现实需要出发,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盗窃罪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中国古代战国时期法学家李悝所著的《法经》中首次明文规定了盗窃罪,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秦、汉、唐、宋、元、明、清以等朝代都有关于处罚盗窃的法律规定。世界范围内盗窃罪也都被认为是严重侵犯财产的犯罪,各国刑法都重视对盗窃罪的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刑法典于1979年7月1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盗窃罪作为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内容与诈骗、抢夺等罪并列为第151条,且以“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第152条又专门规定了惯窃“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次正式将盗窃罪列入刑法典追究其刑事责任。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进一步明确了盗窃罪的概念,并分别就相关问题作出具体司法解释。明确提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法进行大规模修订,通称“新刑法”“九七刑法”或“97刑法”,于当年10月1日施行。“新刑法”增加了“多次盗窃”的规定,对主观恶性深、多次盗窃少量财物,依照1979年《刑法》难以定罪的行为,也以盗窃罪处罚,弥补了原来立法中的漏洞。“新刑法”将盗窃罪与诈骗、抢夺等罪名分离,和“多次盗窃”一起单独规定为第264条定罪量刑。同时,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第264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其中第39条对刑法第264条进行修改,在盗窃罪既有罪状表述的基础上,增加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等三种盗窃行为方式,不受数额限制均按盗窃罪论处。2013年4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就盗窃罪数额的认定标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认定、盗窃数额的认定方法、严重情节的认定、盗窃罪特殊情形的处理等五个方面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同时,废止了199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98解释》)。
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行为主体。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有三种情形:一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二是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三是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以不按犯罪处理。
盗窃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秘密窃取行为会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结果,但为了占有公私财物而希望这种财产损失的发生,并故意实施窃取行为。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其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财产,一般为动产,也可以能从从不动产上分离出来的附属物。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
1、根据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区分为: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可以按照第一条规定标准百分之五十确定为“数额较大”的八种情形:一是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是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是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是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是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是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亲友财物的;七是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是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3、根据2016年1月1日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盗窃一般文物应当被认为是“数额较大”,盗窃三级文物属于“数额巨大”,盗窃二级以上文物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盗窃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认定为一件高一级文物。盗窃民间收藏文物的,按照有效价格证明或者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价格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2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例如,2021年1月,武进区法院判处入室盗窃1元硬币的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盗窃财物的数额认定,主要有五种方式:一是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二是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三是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无法查实数量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四是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用户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按月缴费额减去被盗前六个月的月均话费推算,不足六个月的,按实际月均话费推算盗窃数额。五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分为两种计算方式:一是对于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二是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等,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计算;没有兑现的,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
《刑法》第264条对盗窃罪的量刑分为三个档次:数额较大或一般情节;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特别严重情节,每个档次的情节分别有不同的量刑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等行为,属于一般情节。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的,就属于数额较大的一般情节。
数额巨大属于严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按照“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计算的六种情形: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人群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病人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等特殊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是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达到“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数额特别巨大属于特别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也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按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计算的六种情形(与数额巨大的内容相同);二是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百分之五十,即可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盗窃未遂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三种情形:一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二是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三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在盗窃过程中,既有既遂,也有未遂的,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的既遂进行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已经着手实施盗窃油气行为,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应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有四种情形:一是以数额巨大的油气为盗窃目标的;二是已将油气装入包装物或者运输工具,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倍以上的;三是携带盗油卡子、手摇钻、电钻、电焊枪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共同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中,实际控制、为主出资或者组织、策划、纠集、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的,应当依法认定为主犯;对于其他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也应当依法认定为主犯。在输油输气管道投入使用前擅自安装阀门,在管道投入使用后将该阀门提供给他人盗窃油气的,以盗窃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等有关犯罪的共同犯罪论处。行为人与油气企业人员勾结共同盗窃油气,没有利用油气企业人员职务便利,仅仅是利用其易于接近油气设备、熟悉环境等方便条件的,以盗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同时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油气而予以窝藏、转移、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事前通谋的,以盗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26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单位有关人员为了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对于偷开他人机动车,分为三种处理方式:
第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第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如果获得家庭成员或者被盗近亲属的谅解,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如果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的盗窃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二是盗用他人公用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的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构成这两种情形的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行为,均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活动造成的国际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中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
涉及破坏森林资源的盗窃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行为;二是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谋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两种情形均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第二种情形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涉案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盗窃油气,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构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为他人盗窃油气而偷开油气井、油气管道等油气设备阀门排放油气或者提供其他帮助的,以盗窃罪的共犯定罪处理。
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视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处理。
盗窃毒品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但不计犯罪数额,根据犯罪的情节轻重予以定罪量刑,可以适当参考当地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计算数额。
事前与盗窃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罪的共犯定罪处理。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对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的,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人员密集往来的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盗窃前述以外的其他场所窨井盖,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进行定罪处罚外。在对前述三类盗窃窨井盖相关犯罪情形排除后,对于盗窃其他场所窨井盖的行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指导意见》中的窨井盖包括城市、城乡结合部和乡村等地的窨井盖以及其他井盖。
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实施“碰瓷”,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窃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264条规定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其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公安部于2020年7月修正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9条、第177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受理。受理后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第178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予以立案。
2013年4月4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做了详细解释,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以法律解释的形式规定了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同时,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这一条款的规定,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司法解释权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不再将犯罪数额的解释权授权地方司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盗窃行为没有数额上的规定。对于不构成犯罪而确有处罚必要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从2004年开始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2008年制定了最初的量刑指导意见,经过试点,2010年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并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2013年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从2014年起正式实施。2017年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将罚金、缓刑的适用纳入规范范围。2021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通知的形式联合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从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全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3月9日《关于实施修订后的\u003c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u003e(法发【2017】7号)》同时废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盗窃罪的量刑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指导意见。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根据盗窃的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根据盗窃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结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综合考虑盗窃的起因、数额、次数、手段、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主要有四种情形:一是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是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是被害人谅解的;四是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盗窃罪的对象只能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他人占有”是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侵占罪的对象只能是无人占有的财物或者是行为人占有的他人财物。所以,一个行为不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和侵占罪。盗窃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客观上有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而且主观上必须明知该财物为他人占有,反之,在将他人占有物误认为遗忘物的场合,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就构成侵占(遗忘物)罪。
盗窃罪、抢夺罪和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两个层级的特别关系法条竞合。三者皆属于违背意志的转移占有取得罪,先解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而后建立起对该财物新的占有关系。在违法性程度上,抢劫重于抢夺,抢夺又重于盗窃,盗窃罪的违法性最轻。盗窃罪是基础罪刑规范,抢夺罪和抢劫罪在盗窃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添加了其他法律要素而形成的变体构成要件。所以,盗窃罪属于最普通的法条,抢夺罪是盗窃罪的特殊法条,而抢劫罪又是抢夺罪的特殊法条。凡是符合抢夺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然同时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以达到盗窃罪的数额较大为前提)。构成抢劫罪的行为必然也成立抢夺罪和盗窃罪,反之则未必。对于秘密窃取说和公开盗窃说所导致的处罚漏洞和处罚失衡问题,可以在普通法条(盗窃或抢夺罪)的范围内得到合理解决。
诈骗罪是基于被骗人的意思及其处分行为而间接取得财物,被骗人是行为人取得财物的辅助者,且犯罪的发生与被骗人的不谨慎、贪图便宜等心理有关。而盗窃罪则完全由行为人一手造成。诈骗罪的数额起点要求高于盗窃罪,诈骗罪较之盗窃罪处罚更轻。对于同时达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盗窃罪与诈骗罪追诉数额标准的诈骗行为,只能以诈骗罪论处,当诈骗行为达到盗窃罪的数额要求但没有达到诈骗罪的追诉数额标准时,只能认定为无罪。
利用职务便利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的违法性并不轻于普通的盗窃罪和诈骗罪,但职务侵占罪的法定刑轻于盗窃罪和诈骗罪。职务侵占与盗窃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在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的场合,虽然行为同时符合职务侵占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此时的盗窃罪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特殊法条,应当以盗窃罪论处。对于未利用职务便利窃取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的,则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定罪处罚。2000年11月2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如果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二是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的犯罪数罪并罚。三是盗窃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损毁的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所犯的罪行定罪处罚。
根据全国检察机关公布的主要办案数据,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盗窃罪188408人,占全部逮捕人数的17.3%,位居第一位。提起公诉盗窃罪249301人,占全部公诉人数的13.7%,位居第二位,仅次于危险驾驶罪的起诉人数。
2021年,全国公安机关针对“盗抢骗”等多发性侵财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新形势新特点,开展各类专项打击整治行动,2021年1至10月与2017年同期相比,盗窃案件发案数下降53.3%。
2023年,贵州省公安厅决定从4月中旬开始到12月底,在全省开展打击盗窃犯罪专项活动。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1-4月,全州盗窃案件同比下降9.72%,盗窃案件破获数同比上升29.02%。7月21日,四川成都公安通报打击传统侵财犯罪情况,2023年1-6月,成都市传统盗抢骗案件发案同比下降43.4%,打击处理人数同比上升79.7%,打掉了一大批侵财犯罪团伙。2023年夏季,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结合夏季治安特点和台风等灾害天气,依法打击趁灾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大局持续稳定。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综合指导处调研员林文认为:盗窃起刑点的不同源于二十世纪80年代,当时全国各地经济情况差别很大,但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特别是物流业的发展,这种差别已经大大缩小。盗窃罪起刑点的不统一容易造成不法分子向打击处罚力度较小的地方积聚,客观上加剧了部分地区刑事案件高发的情势。建议将盗窃罪的起刑点统一。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指出:扒窃行为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且这类犯罪技术性强,多为惯犯,应当在刑法中作出明确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该条作相应修改。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卢建平认为:盗窃罪是一个古老传统的犯罪,关于盗窃罪的研究可谓汗牛充栋,绕开刑法规范学或者解释学的思维方式,从犯罪治理的视角对盗窃罪展开研究,对于推进中国犯罪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中国整体犯罪治理而言,盗窃罪仍然是最需关注的犯罪,治理好盗窃罪,就等于抓住了犯罪治理的“牛鼻子”。
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发布第27号指导案例。(盗窃部分):2010年6月1日,被告人郑必玲骗取被害人金某195元后,电话告知被告人藏进泉,金某的中国建设银行网银账户内有305000余元存款且无每日支付限额,二人预谋合伙作案。藏进泉以尚未看到金某付款记录为由,发送给金某一个交易金额标注为“1元”而实际植入了支付305000元的计算机程序的虚假链接。在诱导金某点击了该虚假链接后,其建设银行网银账户中的305000元随即通过藏进泉预设的计算机程序支付到藏进泉提前注册的账户中。2011年6月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藏进泉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以盗窃罪判处郑必玲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6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2012年2月18日,陈邓昌携带作案工具撬门入室盗窃时,在客厅遇到被害人亲属后,拿起铁锤威胁不让其喊叫,并逃离现场。同年2月23日至4月13日,陈邓昌、付志强等人单独或合伙作案,先后携带作案工具撬锁入室盗窃7次。2012年11月14日,高明区法院认定陈邓昌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认定付志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2年11月19日日,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造成量刑不当提出抗诉。2013年3月21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对原审被告人陈邓昌抢劫罪量刑部分及决定合并执行部分,依法予以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23-10-15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简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23-11-01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简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23-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黑龙江法院网.2023-11-01
盗窃罪量刑标准有待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1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3-1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3-1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23-10-15
“新刑法颁行25周年”系列报道之二|“97刑法”25年11个修正案脉络.澎湃新闻.2023-1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23-10-15
解读“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10-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3-10-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3-10-1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3-10-17
入户盗窃数额小 照样涉罪被判刑-入户,盗窃-鹰潭频道.中国江西网鹰潭频道.2023-11-0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意见依法惩治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10-1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3-10-1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3-10-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3-10-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3-10-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3-10-18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3-10-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3-10-18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3-10-18
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3-1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3-10-16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2023-10-20
【检务须知】各省常见犯罪立案标准汇总(2017年最新).淮南市人民检察院.2023-10-20
河南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信阳市淮滨县人民检察院.2023-10-20
《关于调整办理盗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吉公办字[2014]1号).吉林省公安厅.2023-10-20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两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刑事法典.2023-10-20
安徽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宿州市人民检察院.2023-10-20
江苏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扬州市人民检察院.2023-10-20
内蒙古刑事立案标准参考.乌海市人民检察院.2023-10-20
五类侵犯财产罪·贵州省量刑标准.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2023-10-20
云南省两院两厅《关于云南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刑事法典.2023-10-20
辽宁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刑事法典.2023-10-20
新疆高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刑事法典.2023-10-20
四川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刑事法典.2023-10-20
重庆市两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刑事法典.2023-10-20
上海市公检法司《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2000.刑事法典.2023-10-20
北京市高院《关于适用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若干意见》.刑事法典.2023-10-20
湖北省两院《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刑事法典.2023-10-20
湖南省高级法院、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刑事法典.2023-10-20
浙江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刑事法典.2023-10-20
江西省两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刑事法典.2023-10-2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两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刑事法典.2023-10-20
广东省高级法院、检察院 《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刑事法典.2023-1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3-10-20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发布.广东省公安厅.2023-10-20
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起草人:量刑规范了,可总体保证司法公正.新京报.2023-10-19
进一步规范量刑和量刑建议工作 “两高”联合制定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3-10-19
最新!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7月1日实施).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2023-10-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3-10-20
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10-18
打击“盗抢骗”这一年:“两抢一盗”降幅超5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23-10-20
守护民生!打击盗窃“零容忍”!.黔西南网警巡查执法.2023-10-18
同比下降43.4% 成都公安通报打击治理传统侵财犯罪情况.封面新闻.2023-10-18
公安部:严厉打击趁灾盗窃、抢劫、寻衅滋事、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百家号.2023-10-18
林文代表:统一盗窃罪起刑点防止犯罪积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23-11-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23-11-10
盗窃行为治理模式:一元制还是二元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11-10
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3-10-20
第五批指导性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10-20